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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七)

发布时间: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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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公路管理局查处徐某污染公路行政处罚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0日上午8时左右,长兴县公路管理局和平中队路政队员接养护负责人电话得知306省道18K+900M公路右侧,有一辆箱式货车漏洒大量工业胶水污染路面,影响公路安全畅通。路政执法人员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经现场取证,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查明徐某驾驶苏xxxx1货运车辆,因避让三轮车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倾斜,车上所载桶装工业胶水洒落在公路上,徐某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也没有主动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导致工业胶水污染公路路面面积达到102平方米,严重影响了公路安全畅通。长兴县公路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徐某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徐某对处罚决定表示接受,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

图示   公路污染情况

图示   保洁人员进行处理

二、调查与处理

长兴县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人员在得知发生污染公路违法行为后,立即赶到事发路段306省道18K+900M处,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现场照片,并通知徐某接受调查处理。鉴于路面污染面积较大,对过往车辆和人员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路政执法人员及时联系保洁作业人员对路面污染进行清理,保障了公路安全畅通。

经过现场勘验情况和对徐某的询问调查,查明徐某于2019年4月20日上午8点左右,驾驶苏xxxx1载运桶装工业胶水,在行驶至306省道18K+900M路段时,因避让三轮车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倾斜,车上装载的工业胶水洒落在公路上,徐某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也未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导致路面污染面积达102平方米,对公路通行造成严重影响。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2019年4月22日上午8点40分,长兴县公路管理局两名路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证明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行为人以及造成的后果等情况。

2.现场照片。证明事发现场情况。

3.车辆证件复印件(苏xxxx1的行驶证和营运证)。证明苏xxxx1车辆所有人为徐某。

长兴县公路管理局案件调查人员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徐某污染公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有关规定。由于徐某污染公路面积达到102平方米,违法程度属于特别严重,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规定的处罚幅度,长兴县公路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经过保洁人员的日夜清扫,已清理完毕。

三、法律分析 

污染公路的行为不仅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还影响了公路的安全畅通,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本案中,徐某在载运工业胶水时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车辆倾斜时胶水遗洒到公路上,影响了公路畅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对污染公路路面50平方米以上的违法行为,规定应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长兴县公路管理局依法对徐某污染公路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

四、典型意义

1.对本案中徐某污染公路的行为,公路管理机构一般只是作为路产赔补偿案件处理,对当事人按照省里制定的赔补偿标准收取相应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而很少进行行政处罚,这是对法律执行不到位的表现。实际上,污染公路的违法行为不仅应该承担路产赔补偿的民事责任,更应该承担行政责任。因为支付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本来就是行为人应该承担的消除违法行为的费用,只是收取路产赔补偿费对行为人制约不够。只有对这种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才能督促行为人自觉遵守公路管理相关法律规定,避免污染公路行为的发生。

2.本案中,驾驶员徐某虽因避让三轮车才导致车辆倾斜,其行为不是徐某直接故意造成的,但徐某作为驾驶员,在载运容易遗洒的货物时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载运的工业胶水行驶过程中遗洒到公路上,造成公路大面积污染,其对此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徐某在事发后未及时采取措施,也没有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而是任由装载物洒落污染公路,这也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采取措施和报告义务,对公路通行造成严重影响,理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3.污染公路的违法行为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在2017年发生在长兴县的一起案件中车辆漏油导致5起交通事故的发生,车主赔偿金额达到数十万,损害多个家庭。而且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很多案例中公路管理机构因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而被法院判决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法院的这种判决虽然有争议,但这对公路管理机构是很不利的,因此公路管理机构对污染公路的案件要予以足够重视,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处罚并及时采取清理、防护和警示措施,这样在因为污染公路造成交通事故的民事案件中可以主张已经依法履行了管理职责,从而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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