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301/2021-00833 | 发文时间: | 2021-07-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湖交〔2021〕52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
统一编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区县交通 (运输 )局 、南太湖新区建设局,局属各单位、市交通集团:
为推进全市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队伍专业化能力水平,特制定《湖州市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25日
湖州市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学时认定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和学时认定工作,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认定登记对象为本市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以下专业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一)土木工程专业:道桥工程、桥隧工程、港航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公路养护、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定额、公路管理,公路工程咨询)、试验检测等。
(二)船舶工程专业:轮机管理(船舶电气、机电、机务等)、 船舶检验、船舶设计、海事管理等。
(三)交通运输专业:交通机电工程(计算机、设备、维护等)、汽车运用工程、交通运输管理、轨道交通等。
第三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第四条 专业科目学习由省交通运输厅确定学习内容、途径,以及学时数量、登记标准;专业科目学习可通过以下方式途径开展:
(一)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专项知识考试:
1.参加国家级交通类考试,每个合格科目可认定登记8个学时;
2.参加省级交通类考试,每个合格科目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二)参加交通类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学习:
1.参加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交通类高研班,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认定登记36、30、24个学时;
2.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举办的交通类培训班、研修班等学习,每天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3.单位自行举办的培训班(需达到50人以上并经相关部门备案),每天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三)参加交通类学术会议、讲座或访问等专业学术活动,按国家级、省级、市县级,每天可分别认定登记8、6、4个学时。
(四)为完成交通类论文论著或科研项目而进行专业研究活动:
1.参与交通类立法工作、课题研究、工程建设标准制定,每项按国家级、省级、市县级可分别认定等级24、12、6个学时;
2.发表交通类论文(译文)、著作(译作),按发表在核心刊物、全国性刊物,省级刊物,其他期刊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每篇论文(译文),每万字著作(译作)可分别认定登记8、6、4、3个学时。
(五)参加交通类网络远程教育、移动端学习,按提供的课件所标定的学时数进行认定。
(六)经组织批准,到大专院校担任兼职教师,参加交通领域各类对口支援,结对帮带和专家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等工作,每天可认定登记4个学时。
(七)参加交通类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每门考试考核合格课程可认定登记3个学时。
第五条行业公需科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学习课件,学习内容主要包括行业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一般公需科目由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学习课件,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政治法律、规划政策、职业素养、科技创新等。公需科目学习途径主要运用网络远程课堂、移动端微课件、专项知识考试等手段,每门课程经考核合格后登记相应学时。
第六条 本市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当年职称申报结束后取得的专业科目认定学时,可顺延至下一年申报使用。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录 “湖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系统”如实进行登记。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应从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打印提交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参加国家级、省级交通类考试的,提供考试合格证书及考试成绩单(2个年度内合格分2次申请)。
(二)参加国家部委、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举办的交通类培训班、研修班等学习的,提供培训证书或举办文件通知、日程安排表、参加活动的有效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参加交通类学术会议、讲座或访问等专业学术活动的,提供会议通知、协议、出差日程安排表、参加活动的有效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参加交通类网络远程教育、移动端学习的,提供加盖公章的网络继续教育合格证及认定登记部门同意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证明。
(五)参与交通类立法工作、课题研究、工程建设标准制定,提供立项文件、课题结题报告、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专业研究活动,发表论文、著作,提供发表论文的封面、目录、文件。
(六)参加交通类相关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提供毕业证书、加盖学校公章的当年成绩单。
(七)经组织批准,到大专院校担任兼职教师,参加交通领域各类对口支援,结对帮带和专家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等工作,提供加盖组织公章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量未达到要求的,或在学时登记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资格。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