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301/2022-01536 | 成文日期: | 2022-12-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湖交〔2022〕95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
统一编号: | ZJEC17−2022−0001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区(县)交通(运输)局、南太湖新区建设发展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航道养护重点专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2月14日
湖州市航道养护重点专项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为规范我市航道养护重点专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航道养护重点专项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航道养护重点专项工程的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活动,以及对航道养护重点专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航道养护重点专项工程是指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专项养护工程。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行业分级管理、项目单位负责的管理体系。
市、县交通运输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养护重点专项工程管理工作,市、县港航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养护重点专项工程的管理工作。
市、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受市、县交通运输局委托具体实施对航道养护重点专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机构应履行相应的监督职能(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并受上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二、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职责及分工
(一)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职责
1.承担航道养护重点专项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行业管理工作;
2.监督检查航道养护重点专项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试验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合同履行情况;
3.参加主管监督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交底;
4.承担主管监督项目的竣(交)工质量评定备案管理;参加主管监督项目的竣(交)工验收;
5.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受理航道养护重点专项工程质量问题的社会举报;组织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7.组织航道养护重点专项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的经验交流;
8.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和市、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委托行使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职责。
(二)市、县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航道养护重点专项工程监督任务。
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航道养护重点专项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的航道养护重点专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养护重点专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市、县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依照本条规定负责主管监督工程项目的监督机构为主管监督机构。
三、质量监督主要内容和程序
(一)航道养护重点专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从业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合同履约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行为,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4.检测机构的设备状况、人员素质、技术档案、行为规范等;
5.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其他质量行为。
(二)项目单位在完成航道养护重点专项工程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在工程开工前20日,向主管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概况表,包括工程名称及地点、参建单位、联系方式等;
2.工程批复文件;
3.施工、监理单位的合同和资质证明材料;
4.监督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对符合要求的航道养护重点专项工程,主管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监督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对不符合要求的航道养护重点专项工程,主管监督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告知原因。航道养护重点专项工程符合要求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航道养护重点专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期为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交)工验收之日止。
(四)监督机构对航道养护重点专项工程实施质量管理监督检查时,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进入工程施工现场及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检测、拍照、录像;
2.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3.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监督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试验检测,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5.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从业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配合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不得隐瞒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扰监督机构的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五)监督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发检查意见书,对质量管理问题和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并告知有关单位。
对存在的问题,参建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整改报告。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对整改报告出具核查意见。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航道养护重点专项工程的质量问题等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检举和投诉。
四、工程质量评定备案
(一)航道养护重点专项工程实行一次性竣(交)工质量评定备案管理。
质量评定备案管理程序如下:
1.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相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
2.试验检测单位应当编制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的检测方案;必要时建设单位可组织检测方案的专家审查。
3.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完成后,试验检测单位应出具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4.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报告和内业资料审查的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出具工程质量评定报告。若建设单位发现有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情况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复或者返工。工程实体修复或者返工完成后,经试验检测单位复测,工程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后,建设单位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二)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及工程质量评定工作进行监督,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交)工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报告、质量评定报告后,可以组织必要的核查,发现质量问题的应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
监督机构对航道水深、航道整治建筑物、过船建筑物等重要指标和部位质量情况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实体检测或者质量安全评估,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组织完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后,应受理质量评定备案。
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监督机构不予受理质量评定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五、法律责任
从业单位和人员有违反国家工程质量管理法规,降低工程质量行为以致发生质量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航道养护重点专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县交通运输局或市、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由湖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6日起施行。
附件:1. 航道养护重点专项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2. 航道养护重点专项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3. 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通知书
4. 航道养护重点专项工程质量检查意见书
5. 航道养护重点专项工程质量检查意见反馈单
6. 航道养护重点专项工程质量评定备案管理表
7. 不予受理质量评定备案通知书
附件1
航道养护重点专项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养护工程质监机构):
(工程项目名称)(全称)项目按照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湖州市航道养护重点专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现提供该工程的有关材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附件:1.工程概况表,包括工程名称及地点、参建单位、
联系方式等内容;
2.工程批复文件;
3.施工、监理单位的合同和资质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章)
年 月 日
工程概况表
工程名称 | (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工程地点 | ||||||
建设依据 | ||||||
建设单位 |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
邮政编码 | 电 话 | |||||
通讯地址 | ||||||
检测单位 | 资 质 | |||||
勘察单位 | 资 质 | |||||
设计单位 | 资 质 | |||||
监理单位 | 资 质 | |||||
施工单位 | 资 质 | |||||
计划开工日期 | 计划完工日期 | |||||
工程预算 | 万元 | 建安工程量 | 万元 | |||
工程规 模和主 要实施 内容 |
注:表中参建单位情况栏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栏目。
附件2
编号
航道养护重点专项工程
质量监督通知书
工程名称
监督单位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名称) :
根据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湖州市航道养护重点专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工程项目名称) 质量监督由 主管监督。由 (监督人员) 对本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本项目质量监督负责人为 。
一、 监督依据;
二、 监督范围;
三、 监督人员主要职责;
四、 监督计划
(一)工程施工阶段
(二)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五、 其它内容。
质量监督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主送建设单位,检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由建设单位转发。
附件3
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通知书
(建设单位名称):
你单位提交的 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由于 (原因),不符合 的规定,我单位决定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质量监督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航道养护重点专项工程质量检查意见书
编号: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
一、存在问题
二、处理意见和建议
检查人员(签名) 质量监督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主 送:
抄 送:
附件5
航道养护重点专项工程质量检查意见反馈单
意见书编号:
工程名称:
主 送:
处理情况及结果
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建议
整改落实情况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名) (施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核查意见:
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名) (监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核查意见: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名)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抄送:
附件6
航道养护重点专项工程
竣(交)工质量评定备案管理表
工程名称
备案性质 竣(交)工
建设单位 | ||||
一般变更完成情况 | 较(重)大变 更完成情况 | |||
开工日期 | 完工日期 | |||
工程造价 | 备 注 | |||
参建单位 意 见 | 设计单位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勘察单位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施工单位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公章) 年 月 日 | ||||
(公章) 年 月 日 | ||||
监理单位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公章)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序号 | 备案内容 | 受理日期 | 备案情况 | 备注 |
1 | 实体检测报告与外观检查报告 | 意见:
(监督机构质量评定备案专用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2 | 建设单位质量评定报告 | 意见:
(监督机构质量评定备案专用章) 日期: 年 月 日 |
备注:1.表中参建单位意见栏和备案栏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栏目。
2.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在备案情况栏中签署“已备案”,并加盖监督机构质量评定备案专用章;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原因,责令建设单位重新备案。
3.本表一式2份,监督机构存档1份,建设单位存档1份。
附件7
不予受理质量评定备案通知书
(建设单位名称):
你单位提交的 备案申请,由于 (原因),不符合 的规定,我单位决定不予受理质量评定备案。请你单位组织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质量评定备案。
监督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