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301/2023-00803 | 成文日期: | 2023-11-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七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湖州南浔旅投游船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港口经营许可证》((浙湖)港经证(6402)号)、湖州里鱼山矿业有限公司((浙湖)港经证(1223)号)、湖州巨林矿业有限公司((浙湖)港经证(1219)号)有效期已超期,且经营人未在有效期内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依法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