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301/2023-00528 | 成文日期: | 2023-05-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为加强市域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湖州市市域铁路工程质量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修订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3年5月17日前反馈至市交通运输局建管处。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张毅,联系电话:15757174578,邮箱:314201739@qq.com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5月9日
湖州市市域铁路工程质量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市域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总体要求
1.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湖州市行政区域依法实施的市域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2 明确管理职责
1.2.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市域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湖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承担市域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1.2.2各县区交通(运输)局配合做好本地区市域铁路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2.3市交通运输局自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项目工程质量验收之日止,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法实施监督。
1.2.4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在法定监督期内公正、规范、科学地开展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监督受理
2.1开展监督受理报备
2.1.1建设单位在办理市域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时提交材料符合规定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按规定出具市域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在15日内出具监督工作计划书。
2.1.2办理监督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市域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书;
2)初步设计、施工图、施工图审核审查文件;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合同以及招投标文件;
4)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2.1.3前款2.1.2规定的材料,市交通运输局能够通过部门间共享取得的,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或不齐全的,市交通运输局告知原因并要求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
2.2其他规定
2.2.1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及时组织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主要从业单位相关负责人召开监督工作交底或者首次监督会议,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程序及监督工作要求、内容。项目分阶段开工或者工期较长的项目,市交通运输局及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组织。
3.监督检查及检测
3.1明确检查检测内容和程序
3.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年度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方式、内容、频次以及有关要求。
3.1.2市交通运输局及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以抽查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具体可以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等形式进行。
3.1.3监督检查主要抽查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2)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3)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以及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
4)施工扬尘管控体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化建设推进以及施工扬尘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5)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等有关材料质量情况和自检记录;
6)主要结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7)工程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机械设备、分包与劳务等管理情况;
8)监理、试验检测工作开展情况;
9)工程内业资料的收集归档情况。
3.1.4综合检查
3.1.4.1综合检查是对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合同管理情况以及从业单位履职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综合检查应按以下内容进行:
1 被检查项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以及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每合同段均应进行检查;
2被检查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内业资料收集、归档工作每合同段均应进行检查;
3工程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机械设备、分包与劳务管理情况以及监理、试验检测工作开展情况每合同段均应进行检查;
3.1.4.2综合检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检查前应当把工作安排书面告知被检查项目的建设单位;
2)检查时可以分组开展巡查工程现场、查阅资料、监督检测等检查工作;
3)检查组应当召集相关参建单位,当面通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并听取相关单位的陈述、辩解;
4)各项目综合检查结束后,应当对总体检查情况结果进行书面通知,并进行综合排名。
3.1.4.3市交通运输局及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综合检查,并按照下列频率进行:
1)被检查项目正在施工的合同段均应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频率如下:
①特大桥、特长隧道、预制梁场检查覆盖率100%;
②大中桥、长中短隧道、钢筋加工场检查覆盖率不少于50%;
③小桥、涵洞每施工合同段检查不少于2处;
④路基、轨道、车站、车辆基地、四电系统等工程及混凝土拌合站每施工合同段检查不少于1处;
⑤办公区、生活区和生产区等施工驻地每施工合同段检查不少于1处;
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每施工合同段检查不少于2人;
⑦龙门吊、架桥机等特种设备管理每施工合同段检查不少于2台;
⑧危险品存储、使用管理每施工合同段检查不少于1处;
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检查覆盖率不少于20%。
2)具体检查频率可根据被检查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在书面告知中进行明确。
3.1.5专项检查
3.1.5.1专项检查是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从业单位管理行为中的单项或者多项内容开展的监督检查。
3.1.5.2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3.1.6日常检查
3.1.6.1日常检查是除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外的经常性检查。
3.1.6.2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主管监督项目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日常检查,每次检查单个项目不少于30%的施工合同段,可根据需要对被检查合同段随机进行抽检。
3.2加强监督检查管控
3.2.1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工程项目存在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当场提出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制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意见书。
3.2.2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对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的整改反馈资料进行核查,整改反馈资料内容应完整并附相关的图片、影像等证明材料。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项目,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当面反馈,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复查。
3.2.3市域铁路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产品均应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测检验,建设、监理和施工等相关参建单位应当加强进场验收管控,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产品。
3.2.4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委托专业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监督检测工作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承担监督检测任务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市域铁路工程监督检测的机构不得与被检测检验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建筑材料供应商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4.举报查处
4.1规范举报受理
4.1.1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及时受理举报。
4.1.2举报受理流程
1)对以来访形式举报的, 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接待,并制作笔录,必要时,经举报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举报人提供举报材料的,可以不再制作笔录;对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
2)对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站信箱等形式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查收,并固定举报材料的原始状态格式。
3)对采用电话形式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举报内容。
4.1.3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应鼓励举报人进行实名举报,并加强落实实名举报保护措施;举报材料内容不清的,应当及时与举报人联系,补充有关材料。
4.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可不予受理:
1)工程部位或者问题不具体,且无法与举报人联系或者与举报人联系无法进一步确认的;
2)已有调查结论,并且举报人没有提出新的线索的;
3)举报事项已经被市交通运输局及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外其他行政机构受理的。
4.2建立调查制度
4.2.1举报调查原则上由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负责。
4.2.2对受理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必要时开展实地调查。
1)举报调查应当自受理举报线索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情况特别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1个月。
2)调查完成后,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应当制作举报调查报告,形成调查结论。
3)举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举报以及受理情况;
②举报工程概况、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
③举报调查情况;
④总体调查结论;
⑤举报属实的应明确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⑥有关检测报告、设计图纸、质保资料、影像资料、电话录音记录等附件。
4.2.3实名举报由负责举报调查的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答复,除联络方式不详无法联络外,应当在出具调查报告后7日内将调查结果告知举报人。
5.附则
5.1本规定未明确的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5.2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市域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2.湖州市市域铁路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计划书
3.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意见书
4.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书
附件1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监督通知书
编号:
(建设单位名称)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你单位提交的办理 (工程项目名称)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的材料基本齐全,我单位将对该工程开展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
项目分阶段开工的,请及时补充相关材料。
交通运输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主送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由建设单位转发。
附件2
编号:
湖州市市域铁路质量和安全生产
监督工作计划书
工程名称:
监督单位: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监督工作计划书
(建设单位名称):
(工程项目名称)监督通知书(编号: )已于 年 月 日印发。该工程项目由(交通运输部门)主管监督,具体工作由具体承担监督工作的机构承担,现将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计划如下:
一、监督依据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技术规范、检验标准、工程设计批复文件和合同文件等。
二、监督范围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复的工程内容。
三、监督人员主要职责和权力
(一)公正、规范、科学地开展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以抽查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制发检查意见书,并督促整改落实。
(三)监督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文件和材料;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或限期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四、监督计划
(一)工程开工阶段
1.施工、监理单位进场后,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组织召开首次监督会议或监督交底会议。
2.项目分阶段开工的,你单位应当及时提交办理监督手续补充材料,材料符合规定的纳入项目监督工作计划。
3.抽查项目参建单位的人员、机械设备到位等合同履约情况,工地试验室建设情况。
4.抽查项目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
5.抽查项目开工前质量安全责任登记情况。
6.抽查项目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二)工程施工阶段
1.根据我局年度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具体以综合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突击检查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抽查以下内容:
(1)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3)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
(4)施工扬尘管控体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化建设推进以及施工扬尘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5)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等有关材料质量情况和自检记录;
(6)主要工程实体质量及质量保证资料;
(7)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管理台账;
(8)工程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机械设备、分包与劳务、计量支付、变更、流动资金管理情况;
(9)监理、试验检测工作开展情况。
2.组织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开始前,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测工作。
(三)工程验收阶段
1.参与本项目路基、桥梁、隧道、站房、四电、轨道等单位工程首次验收环节。
2.收到你单位提交初步验收、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初步验收、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3.按照湖州市市域铁路验收程序,参与工程验收阶段相关环节。
五、需配合事项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你项目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报告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上报。
(二)你项目发现涉及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违法、违规的问题应当及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六、监督纪律
监督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热情服务、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切实履行好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七、其他
单位: ,地址: , 质量监督联系人: ,安全监督联系人: 。
年 月 日
抄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附件3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意见书
编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 一、存在的问题:
二、处理意见及要求:
工程管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主送:
抄送: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意见书》
反馈单
(检查意见书编号: )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工程管理机构: 号《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意见书》收悉。现已整改完毕,检查情况如下:
请复查。
建设单位: (章) 年 月 日 附:各从业单位整改情况 |
主送:
抄送:
从业单位整改情况报告
(检查意见书编号: )
监理办: 监理单位:
号检查意见书提出的有关问题已进行整改和处理,我办进行了复核,现将复核意见反馈如下:
监理负责人: 年 月 日 |
注:各参建单位应对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意见书》逐条反馈,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或照片,若在反馈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必须明确后续整改期限,并在期限内补充上报反馈资料。被责令返工或返修的工程,应附上返工或返修过程的照片等证明材料。
从业单位整改情况报告
(检查意见书编号: )
合同段: 施工单位:
号检查意见书提出的有关问题已进行整改和处理,现将结果反馈如下:
施工负责人: 年 月 日 |
注:各参建单位应对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意见书》逐条反馈,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或照片,若在反馈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必须明确后续整改期限,并在期限内补充上报反馈资料。被责令返工或返修的工程,应附上返工或返修过程的照片等证明材料。
附件4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书
:
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提供 办理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的相关材料、工程概况表(附表1)和监督管理登记表(附表2),申请办理该工程项目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附件:1.工程项目概况表(附表1)
2.监督管理登记表(附表2)
3.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
4.施工、监理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以及招投标文件
5.其他相关材料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1
工 程 项 目 概 况 表
工程名称 | (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工程地点 | ||||||
建设依据 | ||||||
项目法人 |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
邮政编码 | 电 话 | |||||
通讯地址 | ||||||
建设单位 |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
邮政编码 | 电 话 | |||||
通讯地址 | ||||||
勘察单位 | 资 质 | |||||
设计单位 | 资 质 | |||||
监理单位 | 资 质 | |||||
施工单位 | 资 质 | |||||
计划开工日期 | 计划竣工日期 | |||||
工程概算 | 万元 | 建安工程费 | 万元 | |||
建设规模和 主要建设内容 |
注:表中参建单位情况栏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栏目。
附表2
监督管理登记表
项目名称: (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项目基本情况 | 批准概算(预算) | |||||||||
计划开、竣工日期 | ||||||||||
质量目标 | ||||||||||
从业单位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人 | 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 责任人签字 | ||||||||
项目法人 | 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项目负责人 | ||||||||||
建设单位 | 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项目负责人 | ||||||||||
勘察单位 | 名称 | |||||||||
合同段号 | ||||||||||
法定代表人 | ||||||||||
项目负责人 | ||||||||||
设计单位 | 名称 | |||||||||
合同段号 | ||||||||||
法定代表人 | ||||||||||
项目负责人 | ||||||||||
施工单位 | 名称 | |||||||||
合同段号 | ||||||||||
法定代表人 | ||||||||||
项目负责人 | ||||||||||
监理单位 | 名称 | |||||||||
合同段号 | ||||||||||
法定代表人 | ||||||||||
项目负责人 |
填报人: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建设单位组织统一填报,内容可增加,可另附页。
序号 | 征求意见方式 | 单位 | 主要意见 | 采纳处理情况 |
1 | 政府网站征求意见 | 社会公众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