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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4301/2024-00315 成文日期: 2024-01-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文字解读:关于《湖州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01-13 15:33:29

近日,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局、市大数据局联合印发《湖州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2024年2月11日起正式施行。

一、制定背景

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应用和产业迅速发展,智能网联成为汽车产业和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为进一步优化智能网联车辆产业营商环境,为产业抢抓机遇高质量发展提供规范和引导,市交通运输局经过广泛调研,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以及《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3〕2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应用等测试与应用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本实施细则所称智能网联车辆,包括智能网联汽车和功能型无人车。


四、主要内容

1.高速公路测试申请(《实施细则》第五条)

在满足道路测试条件的基础上,车辆还应在开放测试道路上完成不少于10000公里的道路测试,驾驶人还应在模拟高速公路场景下完成不少于10小时的实车操作训练。明确了测试申请流程,开展高速公路测试须征求高速交警部门、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意见。

2.远程测试申请(《实施细则》第六条)

在满足道路测试条件的基础上,车辆还应在开放测试道路上进行不少于20000公里的道路测试,驾驶人还应完成50小时以上的自动驾驶测试车辆远程控制操作。明确了测试申请流程,并对远程控制设备、远程测试驾驶人数量、申请测试车辆数等提出了要求。

3.功能型无人车测试申请(《实施细则》第七条)

明确了功能型无人车驾驶人的定义和测试申请流程。功能型无人车向联席工作小组申领测试车辆编号,申领及续期可参照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要求,并参照非机动车规则进行路权管理。

4.商业化试点应用申请(《实施细则》第九条)

商业化试点应用作为示范应用的特殊范畴,明确初次申请商业化试点应用的主体应在示范应用的基础上具备相应条件。商业化试点应用主体可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费用,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企业日常运营状况进行监控。明确了商业化试点应用的申请流程、申请材料、行驶车号牌或车辆编号申领要求等。

5.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事故当事人应及时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联席工作小组相关主管部门。


解读机关: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方式:0572-2038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