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301/2024-00732 | 成文日期: | 2024-12-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一、文件修订背景
湖州作为长三角重要节点城市,区位条件优越,大力发展现代物流将有效提升我市核心竞争力,助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原有的《湖州市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政策十条》对物流的扶持力度有限,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为加强市级交通物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现结合我市物流发展实际情况,出台《2024年湖州市交通物流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文件起草依据
《湖州市市直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政办发〔2024〕18号)、《关于加快推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湖财企〔2024〕108号)等。
三、文件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包括五部分内容。
一是总则。明确了《实施细则》的意义和制定依据,规定实施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将根据政策评估结果进行相关政策的保留、调整或取消。
二是支持对象、扶持重点和补助标准。明确了支持对象主体和扶持重点包括支持提升物流枢纽能级、支持引育壮大市场主体、支持城乡物流网络建设、支持绿色智慧物流发展四类,并明确了具体补助标准。
三是资金分配与拨付方式。市级交通物流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和竞争性分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主要包括企业申报、区级初审、市级复核、审核公示四个环节。
四是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明确了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职责。
五是附则。明确了具体实施时间,原《湖州市级交通物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财企〔2023〕197号)同时废止。
四、补助对象
市级交通物流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在湖州市本级范围内从事交通物流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依法经营、诚信纳税的物流企业。
五、补助标准
1.支持提升物流枢纽能级。对新评为省级、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给予实施主体企业不高于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差额奖励);对新评为省级冷链物流园、省级冷链物流骨干基地的,给予实施主体企业不高于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差额奖励);对创成省级、国家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的,给予实施主体企业不高于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差额奖励);鼓励新开辟内外贸班轮航线、铁路专线,对新开辟且稳定运行一年以上的航线或铁路专线,到发重箱首次达到3000标箱、10000标箱的,对开辟企业或实际经营人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支持引育壮大市场主体。对首次被国家评定为3A、4A、5A级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差额奖励);对列入省级现代物流“亩产效益”领跑者名单的物流企业,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纳入交通运输规上企业统计库的物流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交通运输规上企业年度公路货运周转量增长30%以上、50%以上的,分别给予不高于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成立且自有船舶运力达到1000总吨以上的的航运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航运企业年度水路货运周转量增长10%以上、20%以上的,分别给予不高于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城乡物流网络建设。
对经考核评定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每年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平台项目,经主管部门认定,按信息平台设备和软件开发投入给予建设主体50%补贴,给予运营主体每年不高于30万元的补贴;对符合农村客货邮服务规范并保持连续经营的农村客货邮合作线路经营主体每年给予不高于1万元的补贴,对综合物流服务点、综合物流服务站的经营主体每年分别给予不高于0.5万元、2万元的补贴;对新评为省级、国家级农村物流品牌项目的实施主体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建或改造的城乡冷链公共仓储配送项目、城市绿色配送网络项目,经主管部门认定,按照设施设备实际投资额(不含基建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购置冷链物流专用车辆的物流企业(含公共运营平台),按车辆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一次性补贴,每车不超过3万元。
4.支持绿色智慧物流发展。
对新购置新能源重载营运货车(重型半挂运输车、集装箱运输车、厢式货车)的物流企业(含公共运营平台),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车不超过5万元;对新购置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且接入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物流企业(含公共运营平台),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车不超过1万元;对物流企业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新开发或引进的重点产业供应链平台、多式联运信息平台、城乡物流配送信息平台、网络货运平台、智慧物流园区管理等平台项目,信息平台设备和软件开发投入在500万以上,并已投入实际使用的,经主管部门认定,按信息平台设备和软件开发投入(不含土地、基建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物流企业新购置智能物流、大型吊装等设备设施的,投资额达到300万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新旧政策差异
一是修订提升物流枢纽能级条款。新增条款重点对新评为省级、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新评为省级冷链物流园、省级冷链物流骨干基地的实施主体企业分别给予奖励。优化条款重点对创成省级、国家级多式联运示范项目的奖励标准,物流企业新开辟且箱量达到一定规模的水运航线或铁路专线的认定标准进行优化。
二是修订引育壮大市场主体条款。新增条款重点围绕GDP经济指标提升,对首次纳入交通运输规上企业统计库的物流企业、交通运输规上企业年度公路货运周转量增长、对新成立且自有船舶运力达到1000总吨以上的的航运企业、航运企业年度水路货运周转量增长分别给予奖励。
三是修订城乡物流网络建设条款。新增条款重点围绕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和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对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认定、公共信息平台建设运营、农村客货邮合作线路和站点开通运营以及冷链物流车辆购置给予补贴;优化条款重点对新评为省级、国家级农村物流品牌项目和新(改)建城乡冷链公共仓储配送项目、城市绿色配送网络项目认定和补贴标准进行优化。
四是修订绿色智慧物流发展条款。优化条款重点对新能源车船购置、物流信息平台投入、物流智能装备投入认定标准、补贴标准进行优化。
七、申请流程
1.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应根据我市支持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向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直属企业直接报市行业主管部门)。
2.区级初审。市或区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认真进行审核汇总后,将汇总表和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各一式两份分别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
3.市级复核。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会同其他相关市级管理部门对上报的项目及材料,按各自职能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组织项目评审或实地核查。对采取竞争性分配的,制定竞争性分配方案,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审。
4.审核公示。根据复核或评审结果,拟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方案审核后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八、文件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24年12月25日起实施。原《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湖州市级交通物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财企〔2023〕197号)同时废止。
解读机关: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方式:0572—2025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