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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4301/2024-00173 成文日期:   2024-03-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湖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件运输审管联动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
湖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件运输审管联动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4-03-07 16: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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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件运输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2〕160号)《大件许可业务规范和技术要求》《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件运输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交〔2022〕57号)《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学习宣传贯彻<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交〔202417号)关于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大件运输许可服务的通知》(公交管传发〔201808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湖州市大件运输管理水平,做好大件运输管理服务,加强审管联动,实现全链条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许可服务能力优化营商环境

提升许可基础服务。深入开展常态化大走访活动,落实“一对一”联络服务机制,建立健全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重大建设项目和主要运输企业等3张清单。全面推行分类许可,对一类大件和车货总重不超过90吨的二类大件实行快速审批,提高许可服务效率市交通运输、公安部门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加强对接对诚信办证、合规运输的企业,允许申请人直接调用历史数据,在资质有效期内,不再对企业、车辆资质进行审查。明确全市大件运输主通道,加强桥梁验算,夯实大件运输许可公路基础依据。每半年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一次业务培训,提高许可审批人员、现场核查人员、收费站核验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明确部门(单位)职责市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加强大件运输事前审批、事中监管、事后评价等信息共享应用。交通运输许可审批部门应做好申请材料受理审查、发起三类件征询、咨询服务等工作;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做好现场核查、运输车辆行驶轨迹比对,实时监控管理、现场查处等工作;公安部门应做好三类件交通通行及护送方案征询反馈、运输车辆实时动态监管等工作;市、区县公运(路)中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做好征询意见反馈、收费站核验等工作。各相关单位应加强联动,建立大件运输全过程、可追溯的全链条交通安全联动监管机制,通过前端优质服务+后端执法联动,营造大件运输优良营商环境,切实消除大件运输交通安全隐患。

优化路况信息发布。市、区县公运(路)中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及时报送路况信息包括公路技术状况等级、限长限宽限高、桥梁限重、收费站限高限宽、施工阻断等。全市路况信息由市公运中心汇总,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统一在申报界面发布、动态更新,为大件运输企业路线查询和运输方案制定提供便利。

、加强大件运输事前监管

规范许可书面审查。交通运输许可审批部门应重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有效运输企业及车辆(不含临牌车)是否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填报的车货总质量、总体外廓尺寸等关键指标是否与选配车型适配装载方式是否合理运输起讫点是否为公路上的实际起讫点,位置是否精准至乡镇(街道),重点核查起讫点为收费站或省界的车辆;护送方案是否科学合理且具有针对性,是否按照模板格式制定上报(详见附件2护送车辆标准参考《道路大件运输护送规范》。

)加强大件现场核查。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三类大件(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总宽度超过3.75米、或总长度超过28米、或总质量超过100吨)90吨以上二类件运输车辆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工作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交通运输许可审批部门应同步审核申报信息,待现场核查通过,交通执法人员上传《大件运输许可现场核查单》《大型不可解体物品调运单》后,准予许可。对核查、抽查中发现与申请不符的,不予许可。

)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针对大件运输企业和车辆的信用评价体系,根据企业的运输行为,建立信用良好的白名单和失信清单。加强事前许可信用应用,对“白名单”企业实施绿色通道服务,提高办证效率。市交通运输、公安等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拓展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对白名单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对失信企业实行严管严控,推动大件运输的规范化管理探索对信用优良企业的工程机械等特需车辆转运申请启动动态实时审批程序。

、加强大件运输事中监管

)加强大件运输车辆动态监管。通过“浙大件”系统,对大件运输车辆行驶轨迹、位置等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对不按许可时间、路线行驶的,由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并纳入信用考核。对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大件运输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加强大件运输过程管控,将实际行驶线路与许可线路进行比对,发现超出许可线路,分别向管理部门和驾驶人进行预警提示,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依据预警信息视情况进行干预督促大件运输车辆按照许可的线路行驶。将许可线路的路况信息、交通管制信息、突发异常情况信息推送给运输车辆驾驶人提高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安全系数

)加强大件运输车辆途中检查。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公路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收费站或服务区等具备条件的场所,应加强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检查必要时由公安部门将主线通行的重点超限运输车辆引导至服务区进行检查重点抽查《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是否有效车辆号牌、车货总质量、总体外廓尺寸、轴荷等数据是否一致;是否按照许可的时间、路线行驶;是否按照许可的护送方案护送。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许可审批部门纳入失信名单。

)加强公路检测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超限运输车辆通行检测能力,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对列入主通道的收费站进行提升改造,根据常态通行的大件车辆货物规格加大入口宽、高限值,称重检测设备宜采用整车式连续动态称重等新型称重设备,并增设外廓尺寸自动检测设备,确保对大件运输车辆车货总质量、总体外廓尺寸、轴荷等数据进行快速精准检测。市、县交通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主通道普通公路非现场执法设施布局建设,保障超限车辆通过时称重检测能力。

)加强高速公路通行收费站核验。各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工作人员通过“浙江交通”“跨省大件审批”官微扫码,核验大件运输车辆所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是否合法有效。装有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大件运输车辆,应从人工车道驶入高速并接受核验,从ETC车道驶入高速的不实行自动抬杆放行。对大件运输车辆所载货物与通行证不符或三类件不按规定护送的,不得放行。发现违法大件运输车辆时,禁止其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报告交通运输执法、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加强大件运输事后监管

)加强大件运输通行数据分析比对。通过“浙大件”系统创新监管方式,汇集货运车辆卫星定位、ETC门架、高速公路称重检测等相关数据,交通运输许可审批部门每月开展本区域许可的大件运输车辆自动分析比对,发现虚假填报、“大车小证”、不按许可路线和时间行驶等违法情形的,由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强化大件运输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对大件运输企业办证、运输等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实施守信加分激励、失信减分惩戒、修复补分救济。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逐步探索提供简化核查等便利;对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加大现场核查和通行检测频次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伪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车辆,上报省厅审核后列入黑名单,并依法处理

、加强许可管理服务保障

(十三)强化全链条监管。市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加强大件运输审批和执法队伍建设,成立工作专班实体化运作、联合办公,进一步深化大件运输信息共享、联合审批、全过程监管等工作协作配合,提升审批、监管效率。各相关单位确保大件运输受理审批、协调沟通、业务咨询、技术保障、服务监督等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强化经费保障,统筹安排预算资金,保证路线勘测、桥梁验算、现场核查、通行检测、执法检查、服务保障等工作需要。

(十四)强化政务服务增值。由市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组建“助企管家”团队,落实“一对一”联络员,重点单位(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大件运输企业)实行“助企管家”服务;在高速公路大件运输车辆通行重点入口试点建设“服务驿站”,对遇运输困难的途经大件运输车辆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为货物源头企业提供大件运输进程实时查询功能,动态督促大件承运企业全过程合法合规运输。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湖州市公路大件超限三类件及通行普通公路的一、二类

运输管理服务实施细则

    2.湖州市公路超限运输三类件护送方案(模板)


附件1

 

湖州市公路大件超限三类件及通行普通

公路的一、二类件运输管理服务实施细则

 

根据交通运输部《大件许可业务规范和技术要求》《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大件超限运输许可办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发函〔2020〕203号)关于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大件运输许可服务的通知》(公交管传发〔201808等相关规定,结合湖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受理

第一条  跨省件由省交通运输厅受理,起运地非湖州的跨市件由起运地市级部门受理,由我市公路大件超限运输审批人员统一回复征询意见。起运地为湖州的跨市件、市内件由我市审批人员直接受理。

第二条  自受理之日起,原则上三类件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一、二类件3个工作日完成。如在截止日期前确实无法完成的,可先签署“不同意”,并在审核意见栏内说明再需增加的几天时间。

第三条  跨省、市件如线路中不含湖州市辖区公路的,应签署“同意”,并在审核意见中注明:不经过本辖区。

第二章 审核

第四条  由审批人员根据路线征询相关区县交通运输部门市公运中心相关科室高速公路业主单位(普通公路管养单位)意见,三类件同步征询市级公安部门意见。被征询单位应当在接到征询要求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逾期未出具审核意见视为“同意”

第五条  被征询单位如在截止日期前确实无法完成的,可先签署“不同意”,并在审核意见栏内说明再需增加的几天时间。

第六条  相关区县交通运输部门市公运中心相关科室高速公路业主单位(普通公路管养单位)出具申请车辆的长、宽、高、重量是否满足公路物理条件的审核意见;如出具审核意见为“不同意”,在审核意见中应注明原因及建议路线。

第七条  市公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应包括交通出行和管控、护送方案的意见;如审核意见为“不同意”,在审核意见中应注明原因及建议。

第八条  为提升许可效率,对于30天内申请同样路线但车辆尺寸、重量未超过批复同意过的大件,交通运输许可部门经综合判断后,可不再征询其他单位意见,直接作出许可决定;三类件仍必须征询公安部门意见;沿线路况、桥梁技术等通行条件下降的必须重新按要求征询相关单位、部门意见。

第九条  起运地为湖州市的车货总重超过90吨的二类件及三类件,由所属辖区的市或县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负责现场核查工作。大件运输申请人完成装载并自检符合要求后,提出装车现场核查申请,所属辖区的市或县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工作日内应当2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核查。因申请人原因,导致现场核查工作无法完成,双方另行约定现场核查时间;如因申请人原因,第二次仍然无法完成现场核查的,视为现场核查不通过,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出具“不同意”核查意见,并纳入信用管理。

第十条  市、县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公布提供现场核查服务的统一受理联系电话。

第十一条  所有征询单位出具“同意”意见后,跨省、市件由审批人员向省厅(或起运地设区市)出具“同意”审核意见,起运地为湖州的跨市件、市内件由审批人员直接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三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建立跨省公路大件运输途经(或起运)湖州审批通过车辆信息库,并同步推送市公安部门,市公安部门通过省(市)界、市内卡口自动比对,与交通运输部门共享相关车辆在湖州境内运输即时预警信息,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普通公路沿线、高速公路服务区检查,公安部门必要时将高速公路主线通行的重点超限运输车辆引导至服务区检查重点抽查是否有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车辆号牌、车货总质量、总体外廓尺寸、轴荷等数据是否一致;是否按许可的时间、路线行驶;是否按照许可的护送方案护送。发现违法情形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有关信息反馈交通运输许可审批部门纳入失信名单。

第十三条  各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工作人员通过“浙江交通”官微跨省大件审批官微扫码,对跨省件运输车辆进行通行核验,填报实际车货总重、长宽高数据,并同步上传称重照片和车货装载前(正视)、中(侧视)、后(后视)三个角度照片,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相符方可放行。对装有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大件运输车辆,从人工车道驶入高速并接受核验,从ETC车道驶入高速的不实行自动抬杆放行。对三类大件不按规定护送的,不得放行。发现违法大件运输车辆时,禁止其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报告交通运输执法、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市、区县公路(运)中心通过“浙大件”系统,创新监管方式,汇集货运车辆卫星定位、ETC门架、高速公路称重检测等相关数据,每月开展本区域许可的跨省件运输车辆自动分析比对,发现虚假填报、“大车小证”、不按许可路线和时间行驶等违法情形的,由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市、县交通(运输)局探索建立大件运输企业信用积分规则和即时信用体系,对跨省件运输企业办证、运输等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实施守信加分激励失信减分惩戒修复补分救济。及时动态更新大件运输企业信用积分,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逐步探索提供简化核查等便利;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加大现场核查和通行检测频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伪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车辆,列入黑名单,依法处理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确定湖州境内普通国省道、高速公路大件运输主通道,区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确定农村公路大件运输主通道。市、区县公路(运)中心统筹安排预算资金,分别负责对列入主通道的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沿线公路桥梁进行荷载能力验算;三县公运中心负责对列入主通道的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沿线公路桥梁进行荷载能力验算。市、区县公路(运)中心定期更新列入主通道沿线公路限高、限宽、桥梁技术状况等级等通行能力信息,如遇紧急情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如出现边坡滑坡、水毁等紧急情况)。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相关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做好列入主通道相关高速公路出入口提升改造工作,市、县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负责对列入主通道普通公路非现场执法车道布点完善及建设工作。路警联合审批、征询规范化通过完善现有的平台来实现。
附件2

 

湖州市公路超限运输三类件护送方案(模板)

 

一、基本情况

本承运人(申请人)本次承运货物   (货物名称),采用牵引车   (牌照)  、挂车 (牌照)  运输,车辆装载货物后车货总体的长、宽、高分别为     米、      米、      米,车货总质量为       吨,运输起点(起运地)为        、讫点(目的地)为        ,通行路线为       ,行驶时间为          日至          日,本承运人(申请人)承诺本次运输大件车与其他大件车不会形成连续车队、不会挤在一起,为保证运输过程的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护送方案。

二、护送车辆配置方案

护送车辆配置方案须包含护送车辆数量、护送职责和设备配置等。

本次护送方案中采用  (数量)辆专业车辆进行护送。(必须要有至少1辆专业车辆押运,建议配套一辆引导勘察车。特大型货物运输建议增加押运车辆。)

专业车辆1的车牌号是(车牌号),该车辆的护送职责是押运,该车辆的行驶证正反面(上传对应图片)

专业车辆2的车牌号是(车牌号),该车辆的护送职责是引导勘察,该车辆的行驶证正反面(上传对应图片)

护送车辆只支持护送本护送方案所审批的运输车辆,不得同时护送其他护送方案中的运输车辆。

护送车辆须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车身须含有反光贴、警示灯,须包含安全警示设备(行车和停车时的安全警示设备,包括反光三角警示标志、反光警示隔离带、反光锥等)、紧急情况的安全设备(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医用急救包等)、通信设备(每辆护送车配备2个对讲机)。(注意:所有护送车辆、所有设备需上传对应彩色照片,同时护送车辆照片中需体现车身的反光贴和警示灯;照片请保证清晰不模糊。)

三、护送人员配备方案

护送人员配备方案须包含护送人员数量、人员信息(身份证、联系电话、驾驶证彩色照片)、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岗位必须设置安全岗、引导岗、维护岗位等。可结合实际情况采用专(兼)职方式设置岗位。

四、护送路线情况说明

护送路线情况说明须包含全程线路图(或分省线路图)、起点、途经站点、中途拟停车休息站点、终点等是否满足运行条件。

五、护送操作细则(注意:务必要针对每一种情况注意列明护送细则)

)一级和高速公路护送细则(包括桥梁、隧道、匝道、上下坡道、限高、限宽等)。(注意:应当标明在高速公路主线非特殊路段正常行驶时的车速

1.桥梁护送细则:

2.隧道护送细则:

3.上下坡道护送细则:

4.限高护送细则:

5.限宽护送细则:

6.城镇护送细则:

7.其他护送细则:

)二级以下公路护送细则(包括桥梁、隧道、上下坡道、限高、限宽、城镇等):

1.桥梁护送细则:

2.隧道护送细则:

3.上下坡道护送细则:

4.限高护送细则:

5.限宽护送细则:

6.城镇护送细则:

7.其他护送细则:

六、异常情况处理(注意:务必要针对每一种情况逐一分类制定详细的处理预案)

护送中遇到突发情况(突发交通事故、自然灾害、运输车辆故障、大件设备紧固松动移位等)处理预案。

(一)突发交通事处理预案:

1.财产损失事故:(参考要点:车辆可以移动时要第一时间将车辆靠边,涉事人员转移至护栏外安全地带,按规定摆放警示标志,护送车辆做好后方预警并报警求助;车辆无法移动时,第一时间将涉事人员移至护栏外安全地带,按规定摆放警示标志,护送车辆做好后方预警并报警求助

2.人员伤亡事故:(参考要点:第一时间抢救伤员,并报警呼叫急救车辆,车辆可以移动时要第一时间将车辆靠边,涉事人员转移至护栏外安全地带,护送车辆做好后方预警,按规定摆放警告标志;车辆无法移动时,第一时间将涉事人员移至护栏外安全地带,按规定摆放警告标志,护送车辆做好后方预警并报警求助。)

(二)遇自然灾害处理预案:(参考要点:无法继续行驶时,如何做好现场保护,参照车辆故障处理预案;具备行驶至就近服务区的条件时,应将车辆停放到具备停车条件的服务区等待自然灾害或恶劣天气影响结束后再上路通行。)

(三)运输车辆故障处理预案:(参考要点:车辆可以移动时要第一时间将车辆靠边,涉事人员转移至护栏外安全地带,按规定摆放警示标志,护送车辆做好后方预警并报警求助;车辆无法移动时,第一时间将涉事人员移至护栏外安全地带,按规定摆放警示标志,护送车辆做好后方预警并报警求助。)

(四)大件设备紧固松动移位处理预案:(参考要点:开展评估,如果不立即停车加固将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一时间将车辆靠边,相关人员转移至护栏外安全地带,按规定摆放警示标志,护送车辆做好后方预警并报警求助,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紧固复位作业;如果无需立即停车加固或距离服务区很近,可以将车辆停到具备停车条件的服务区后再进行紧固复位作业。)

(五)其他情况处理预案:比如审批路线的匝道无法正常通过等。

 

 

企业名称(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