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2564301/2021-00478 发文时间:   2021-04-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湖交〔2021〕21号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统一编号:   ZEJC17−2021−0001 有 效 性:   有效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村道处罚实施细则(试行)和起草说明的通知
关于《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村道处罚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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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交通(运输)局,市交通综合执法队、市公路与运输中心:

现将《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村道处罚实施细则(试行)和起草说明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相关工作落实情况须保留书面资料,在2021年市人大立法后评估及立法后监督中按要求上报。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4月9日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村道处罚实施细则(试行)

序号

违法事项

违反法律条款

处罚法律条款

违法程度

处罚裁量基准

责令整改内容

1

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村道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村道,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村道附属设施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村道,或者侵占、损坏、擅自移动、拆除村道附属设施,情节严重,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1)擅自占用村道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

(2)擅自破坏、损坏、挖掘村道3平方米以上不满5平方米或者挖掘深度在0.2米以上不满0.4米;

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严重

(1)擅自占用村道10平方米以上不满15平方米;

(2)擅自破坏、损坏、挖掘村道5平方米以上不满8平方米或者挖掘深度在0.4米以上不满0.6米;

(3)擅自占用、破坏、损坏、挖掘村道严重影响通行被举报投诉;

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特别严重

(1)擅自占用村道15平方米以上;

(2)擅自破坏、损坏、挖掘村道8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挖掘深度在0.6米以上的;

(3)擅自占用、破坏、损坏、挖掘村道造成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的;

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2

侵占、损坏、擅自移动、拆除村道附属设施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村道,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村道附属设施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村道,或者侵占、损坏、擅自移动、拆除村道附属设施,情节严重,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1)损坏村道附属设施价值在500元以上不满5000元;

(2)擅自侵占、移动、拆除村道附属设施,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

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严重

(1)损坏村道附属设施价值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

(2)擅自侵占、移动、拆除村道附属设施严重影响通行被举报投诉;

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特别严重

(1)损坏村道附属设施在10000元以上;

(2)擅自侵占、移动、拆除村道附属设施,造成一般以上交通事故;

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备注:1.本细则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2.本细则中村道及附属设施的赔偿价值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

路路产赔(补)偿标准的通知》(浙交〔2021〕31号)确定。



一、制定背景

村道建设在农村农民的生产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市的农村公路建设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但乡村道路和附属设施受损破坏的情形时有发生,为提升我市乡村道路的使用率,需要从惩处损害乡村村道和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入手,实现村道养护管理与违法惩处并举。

二、制定依据

《处罚细则(试行)》参考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同时结合我市乡村道路的管理实际,起草制订。

三、主要内容

(一)《处罚细则(试行)》主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村道路政管理。

(二)《处罚细则(试行)》规定了违法行为侵害的对象包括村道和附属设施两部分。

(三)《处罚细则(试行)》规定了违法程度,分别从较重、严重、特别严重进行论述。

(四)《处罚细则(试行)》规定了按照不同的违法程度给予不同的处罚。

(五)本细则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六)本细则中村道及附属设施的赔偿价值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的通知》(浙交〔2021〕31号)确定。

四、实施时间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21年4月12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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