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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交通运输局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发布时间:20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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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推进选人用人的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要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及时发现和使用“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既要用好“老黄牛式”干部,又要大力培养“狮子型”干部。注重干部专业特长、能力素质与任职岗位的匹配性,形成科学合理、团结协作的领导班子结构。

加强培养选拔专业技术干部、优秀年轻干部,注重基层、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一)局机关

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不含派驻局纪检组副组长和监察室正副主任)。派驻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正副主任报市纪委、市监察局考察和任免;组宣人事处正处长由局党委考察,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办理任免手续;人武部正、副部长商请吴兴区人武部任免;其他中层干部由局党委考察、聘任,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二)局属事业单位

局属副处级事业单位党政副职、纪委书记、党组织成员、总师,局属科级事业单位党政正副职、党组织成员、总师,局属副处级事业单位所属的正科级单位党政正职,由局党委考察、任免。

局属事业单位负责组织人事工作和监察工作的中层正职,由本单位组织民主推荐和确定考察对象,局组宣人事处和监察室参与共同考察,经本单位党组织集体讨论确定拟任用人选并报局党委审批同意后,由本单位办理聘任手续。

局属事业单位的其它中层干部,由本单位党组织考察、任免(聘任)。干部调整(竞聘)方案须事先书面报局党委。

(三)局属局管企业

湖航实业总公司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由局党委考察、任免;行政副职的任免,经局党委审批后,由公司办理聘任手续。

交投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由局党委推荐提名,经局党委会同市国资委党委联合考察后,由局党委任命,报市委组织部备案;集团公司董事会成员(不含职工董事)、监事会成员(不含职工监事)、公司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师由局党委提名,经局党委会同市国资委党委共同考察后,由市国资委任命。

国有参股企业,党组织正职由局党委考察、任免;董事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产生;党组织副职、纪委书记、委员职务的任免,须报局党委审批;经理和副经理由公司聘任,报市局备案。

已改制的民营企业,党组织关系仍在市局的,其党组织正副职、纪委书记职务的任免,须报局党委审批。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选拔任用人选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选拔任用人选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拔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一般为现任副科级领导干部,且任副科领导职务两年以上。

(二)从非公务员单位调任到公务员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中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所规定的年龄。

(三)提任对象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提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下一级两个以上职务任职的经历。

(五)近三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不在党纪政纪处分所规定的提任使用限制期内。

第六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必须根据规定条件从严掌握,并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应当事先书面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动议

第七条  干部选拔任用必须按照市编委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所核定的领导职数进行配备。对因军转安置、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超职数配备干部,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取得同意。

第八条  局党委或者组宣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九条  局组宣人事处就干部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由组织人事工作分管领导向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商议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部分有特殊要求的职位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核。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结合个人实绩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局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参加范围:

(一)会议推荐。在局机关范围组织的会议推荐,参加人员一般为局机关正式在编人员;在局属单位组织的会议推荐,参加人员一般为所在单位中层以上干部、下属单位班子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人数较少的单位,可由全体人员参加。

(二)个别谈话推荐。在局机关范围组织的个别谈话推荐,参加人员一般为局机关中层以上干部;在局属单位组织的个别谈话推荐,参加人员一般为所在单位中层以上干部、下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以适当调整。

第五章  考察

第十三条  由局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能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五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要按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以及岗位适应性,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办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四)进行“两圈”考察,了解掌握干部八小时外的表现。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第十六条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为局机关人员的,一般为:局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处室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在处室成员;其他有关人员。

(二)考察对象为下属事业单位人员的,一般为:局机关有关领导成员;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七条  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考察材料必须由考察组人员亲笔签名,考察组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十八条  局组宣人事处在对拟提任干部考察中,应同时征求局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纪检部门应认真负责地填写并及时反馈《拟提拔任用干部征求意见表》。纪检部门的书面回复应当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职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到会。由局组宣人事处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用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职理由等情况。

第二十条  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与会成员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任职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但不能临时变换拟任职务或提出其他人选。

第二十一条  实行局党委委员讨论干部任免票决制度。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到会委员一人一票,对拟任免人选逐个无记名画票,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任用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党委讨论干部事项,必须有专门的党委会议记录,不得与党委其他议题记录本混用。记录时,每名班子成员对每项干部任免人选的意见必须逐一记录。

第七章   任职

第二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对必须报批的干部职务进行任免的,须在接到局党委书面批复意见后,方可办理任免(聘任)手续,如是原岗位续聘可不报审批。各单位在办理干部职务任免(聘任)报批手续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报送材料。由局党委审批的职务任免,须报送以下材料:干部职务任免请示、干部职务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材料(拟免职的可不报)、民主推荐情况或竞聘材料、公示情况、党组织讨论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局党委对需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备案的拟任职干部,按照上级规定及时、完整上报。

第二十五条  对拟提拔任用的局管领导干部,在市交通运输局内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对调任公务员的,同时按《公务员法》及其配套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享受同级干部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八章  竞争上岗

第二十八条  局管科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所在单位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面向所在单位内进行竞争上岗。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因配备年轻干部、女干部等改善班子结构需要,所在单位又没有合适人选,可以面向系统内进行竞争上岗。条件成熟时可以组织系统内干部跨部门竞争上岗。

第二十九条  竞争上岗工作在局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局组宣人事处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方案,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则测试、测评,比选择优;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拟任人选意见;

(五)党委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行领导岗位职责且在较长时间内仍难于恢复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它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一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限长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它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

第十章   纪律监督

第三十三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在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事业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局党委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五条  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个不准”“十个严禁”“五个一律”等纪律规定。对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制止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已列入考察对象的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取得任职资格的取消任职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

第三十六条 局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按上级有关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局党委对局属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局属单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组宣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局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交党委【2008】23号文件中关于干部选拔任用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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