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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条例》专家解读

发布时间: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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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浙江省公路条例》专家解读

一、《浙江省公路条例》的适用范围是那些?

 答: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其中,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为农村公路。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的技术等级不得低于四级公路,其建设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鼓励在路基外侧设置骑行道、游步道等设施,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本条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特别是要求农村公路技术等级不低于四级,是从根本上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指示精神。

 

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哪些公路管理和运营职责?

答:1.(公路养护)第十八条第一款 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公路的技术状态开展检测和评定,制定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年度计划,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及标准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高速公路养护年度计划应当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2.(委托养护与应急养护)第十九条第一款 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委托养护作业单位进行公路养护的,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养护作业单位并签订养护作业合同。公路发生坍塌、隆起、损毁等严重影响公路通行、交通安全需要应急养护的情形,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直接委托符合条件的养护作业单位实施应急养护。

3.(农村公路养护)第二十一条 县道养护,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养护,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组织实施。

       村民委员会在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村道的路面、上下边坡、排水和结构物等设施的日常养护工作,保持路面整洁、排水通畅、防护稳固。

4.(公路沿线相关事项调查与检测)第二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公路沿线气象、水文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地质灾害多发点调查和检测工作,维护和完善公路防护工程和排水设施系统,提高公路的防灾抗灾能力。

      鼓励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投保公路公众责任保险、公路灾毁财产保险等险种。

 

三、公路建设用地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答:第十条  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建设用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办理。

         村道建设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担、合理补偿的原则自行落实。

 

本条规定了公路建设用地的办理程序。为了减少我省建设用地紧张对农村公路建设造成的影响,根据现行做法,明确了村道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担、合理补偿的原则自行落实,不再办理相关征收(用)手续。

 

四、公路管理档案有哪些创新?

答: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开展数字化建设和数字档案移交;已运行的公路应当逐步实现数字化。

 

本条在全国首次提出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开展数字化建设和数字档案移交的规定,目的是借助BIM等技术平台逐步实现施工全过程的数字化管理。而完工项目档案数字化移交是针对公路养护与管理的需求,实现从施工到养护与运营的全流程管理,建立公路设施全生命周期一体化数字管理体系,同时,也奠定了智慧公路建设的基础。

 

五、高速公路连接线管理工作由谁负责?

答:第二十条    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路况水平。

        高速公路连接线的养护和管理工作由连接线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高速公路连接线管理工作一直以来责任不清。本条明确了高速公路连接线的管养主体。

 

六、乡、村道的养护工作由谁来负责?

答: 第二十一条    县道养护,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养护,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组织实施。

  村民委员会在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村道的路面、上下边坡、排水和结构物等设施的日常养护工作,保持路面整洁、排水通畅、防护稳固。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和使用、具体养护要求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投入。

 

乡村道的养护模式受地方经济水平、里程规模影响,《条例》不宜作一刀切的规定,因此将乡村道的养护模式授权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本条从村级自治的角度,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对村道养护的主观能动性,明确其村道日常养护工作任务,旨在构建农村公路养护的长效机制。同时,也突出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重点内容和要求。

 

七、基层人民政府对辖区道路有哪些管理职责?

答: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的巡查,及时劝阻、制止各种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乡道、村道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受制于有限的路政管理力量,我省近八万公里的乡、村道始终存在路政管理盲区。为破解这一难题,本条以协同管理的理念,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路政管理工作要求,明确其路政管理工作内容和开展方式,与交通执法协同作战、形成合力。

 

、桥下空间能否做其他用途?

答:第三十条   公路桥梁桥下空间可以用于群众休闲娱乐、体育 健身、小型车辆停放等公益用途。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编制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的利用方案,报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以及公路检测、养护等需要利用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的,桥下空间使用人应当按照要求腾退和撤出。

 

本条把桥下空间利用的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下来,展现了浙江经验。

 

九、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拖曳事故车辆是否收费?

答:第五十条  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实施,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组织和调度。

  对停留在主线上的故障车辆、事故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免费拖曳、牵引至最近出口外的临时停放处,司乘人员应当予以配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拖曳、牵引费用的事项,应当在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协议中予以明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限定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当事人到其指定单位修理车辆。

     

 本条沿用了《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的条款内容,取消了拖曳故障和事故车辆的收费规定,增加了及时拖离的要求,主要基于对发生在2011年6月4日晚杭新景高速公路建德段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的考量。(背景资料:2011年6月4日晚上22时55分左右,一辆车牌号为浙AM8993的装载有31吨苯酚化学品的槽罐车,在由上海高桥化工厂开往龙游红云化工厂的途中,经杭新景高速公路新安江高速出口互通主路段内时发生抛锚,当车辆正在进行抢修作业时,一辆车牌号为浙HD8399的重型货车与其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槽罐破裂,苯酚泄漏,并造成1名抢修人员当场死亡。事发时,因时逢黑夜和暴雨影响,估计约有20吨泄漏苯酚随地表水流入新安江中,造成部分水体受到污染。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污染水体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事件,背后不为人知的细节是抛锚车辆因拒绝拖离而停留在高速公路主线上达5小时之久才造成追尾的。)

免费是为了避免拖车议价,尽快实施拖离高速公路主线所做的制度安排,是公路畅通安全的重要保障机制,体现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公共服务准则。

   这一规定出台后,各大媒体、微信、博客论坛纷纷转发,且多为点赞肯定。如新京报评论指出,“浙江的‘高速免费清障救援’入法上,不但有民意基础,更有国家等层面的政策指引,也能破除以往‘高速天价救援’事件频发的‘可收费’前提。这无疑是在省级层面开了个规范高速救援免费的好头,值得其他地方借鉴。”羊城晚报也肯定道,“高速公路免费救援,浙江带了一个好头。”

 

十、超限运输许可申请由哪个部门审批?

答:第三十四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车货总质量、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值。

  载运不可解体的物品,确需超过最高限值行驶的,应当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起运地在本省范围内的跨省的超限运输以及本省范围内跨设区的市的超限运输,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起运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

申请超限运输的车货总质量、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超过规定限值的,负责审批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

 

为简政放权、便民办事,本条授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超限运输许可权限下放委托的权限。第三款援引了原《浙江省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界定了需要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意见的大件运输情形。

 

十一、如何处罚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答:第五十三条     货运车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超限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 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二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

   (二)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

   (三)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对超过百分之五十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对卸载在固定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超限货物,当事人应当自卸载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经再次通知限期领取后仍不领取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依法拍卖、变卖、清理等方式予以处置。拍卖、变卖所得扣除合理支出后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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