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五)
发布时间: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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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德清县公路管理局查处冯某
违法在公路上堆放泥土的行政处罚案件
一、案件情况
2018年4月8日上午8时40分许,德清县公路局路政乾元中队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冯某在S304省道28K+800M至30K+600M路段实施绿化带施工作业过程中将泥土和沙子堆放在公路路面上,共计堆放103处总面积为310平方米,严重影响了公路通行安全。
二、调查处理
经现场勘验:冯某在S304省道28K+800M至30K+600M路段实施绿化带施工作业过程中将泥土和沙子堆放在公路路面上,共计堆放103处总面积为310平方米,当场拍摄现场照片采集证据,先后制作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以及询问笔录。路政执法人员根据以上证据查明事实,提出了立案处理建议。经负责的人审核同意立案后,向当事人冯某先后送达了《违法行为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拟作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当事人冯某自行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理。德清县公路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冯某给予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
三、法律依据
当事人冯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倾倒或者堆放废土、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污物;"在S304省道28K+800M至30K+600M路段实施绿化带施工作业过程中将泥土和沙子堆放在公路路面上,共计堆放103处总面积为310平方米的违法行为影响了公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人逾期未清除障碍或者未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按《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对当事人冯某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的处罚,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四、案卷评析
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到位,在案卷制作中封面和勘验(检查)笔录、立案审批表案由存在不一致现象。案卷中装订与本案无关联的施工单位安全事故隐患督查通知回复单。
五、案件意义
此案处罚对象是公路绿化带施工行为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公路工程施工随意、不注重安全管理、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起了一个良好的警示作用。不仅树立了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而且展示了公路执法部门维护公路安全、保护公路畅通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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