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十)
发布时间: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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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局法规处
安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查处班车客运经营者
站外揽客案
一、案件案由
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
二、案情介绍
2019年10月15日14时20分左右,当事驾驶员胡某某驾驶皖P3C***大型普通客车从东阳开往宁国,途径S11省道王家庄路段时遇安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出示的路单人员数为3人,而实际乘坐人数为10人。
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该车辆涉嫌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执法人员予以立案并开展调查。经调查,以下事实查证属实:
1.该车驾驶员胡某某驾驶的皖P3C***大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为宁国市某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于 2019年 9月 24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注册的业户名宁国市某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皖P3C***证件号码为皖交运管宣字34180010****号。以上有皖P3C***行驶证复印件 1 份、皖P3C***大型普通客车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1 份为证。
2.该车驾驶员胡某某于2018年7月10日取得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件号为34252419741123****。发证机关为宣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上有胡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客运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为证。
3.2019年10月15日14时20分左右,皖P3C***始发地为东阳,终止地为宁国市。从东阳始发地上客3人,被检查时车上乘客10人。以上有驾驶员胡某某现场笔录 1 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路单复印件1份为证。
根据以上已查明事实,宁国市某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已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刻改正,并决定给予宁国市某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此案件不仅维护了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而且展示了道路运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严肃性和决心,对今后本县运政执法部门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方面起到了积极的示范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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