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六)
发布时间:2020-08-31
浏览次数:
来源: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湖州市公路管理局查办王某某
违法超限运输案
一、案情介绍
2019年12月20日11时05分,我局执法人员在104国道 1345K+0M处检查时,发现王某某驾驶的车牌为浙EXXX01皖XXX96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货物为铁,从张家港到湖州,涉嫌违法超限运输,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引导该车进入104国道湖州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查地点进行立案调查。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量48.14吨,超限2.14吨。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对王某某进行询问,王某某对违法事实无异议。
(一)案件调查
当事人王某某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经湖州市公路管理局依法调查,查明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19年12月20日对浙EXXX01皖XXX96挂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本案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行为人、车牌信息及载货情况;
证据二、2019年12月20日对浙EXXX01皖XXX96挂进行检测的检测单两份,证明该车车货总重量超限2.14吨的事实;
证据三、2019年12月20日对王某某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王某某是本次违法超限运输的行政相对人,此次超限运输未依法经过批准,也未受到其他部门查处的事实;
证据四、车号为浙EXXX01皖XXX96挂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浙EXXX01皖XXX96挂的车辆类型、车辆所有人情况;
证据五、王某某的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图一:确认超限行为
图二:确认消除超限行为
图三:当事人证件确认
图四:询问确认违法超限行为责任人
(二)查办结果
调查终结后,我局向当事人王某某直接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及义务。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求接受处理,并自行纠正违法行为。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有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王某某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处罚。
2019年12月2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王某某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无异议,自行卸去超限部分货物,并缴纳罚款。当事人已经自行履行完毕,本案结案。
二、总结分析
治超处罚案件的关键点是首先落实谁是此案的行政相对人,本案当事人王某某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的询问笔录中当事人王某某承认车辆是他自己的,车主也是他自己,是超限运输行为直接当事人。我局通过询问笔录核实证明王某某是本次违法超限运输的行政相对人,所以我局对王某某本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次是给予适当的处罚责任,一是彻底消除超限超载情况,保障交通安全恢复正常无隐患。二是正确量定罚款额度,落实相应违法责任,维护行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此两点本案中均合理体现。
自去年我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全省超限超载车辆百日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浙治堵治超[2019]1号)文件精神和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暨治超公交都市创建工作会议的部署,严厉打击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持续保持治超高压态势,局属各超限运输检测站根据超限超载车辆"百日"专项整治行动会议工作布置会的精神,继续联合当地交警、运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治理专项行动。联合治超行动开展至今,我局全体治超站与公安交警、运政等部门积极落实联合治超机制,严厉打击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确保超限率控制在省要求水平以下。
三、启示建议
联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处罚时,还要加大对公路"违法失信清单"管理政策的宣传力度,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充分运用说服教育、调节疏导、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我辖区国省道超限超载货车数量和超限重量已明显下降,为公路运输行业营造出了广大车主和司机既"不敢"也"不愿"超限超载的良好氛围。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