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九)
发布时间: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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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德清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查处汤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09月06日15时33分,德清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德清县北湖东街心驿大酒店对面路段巡查时,发现浙E.XXX89小型轿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发现该车由驾驶员汤某驾驶,在德清县北湖东街心驿大酒店对面通过滴滴打车软件接单,载客一人,准备送至德清县塔山小区北门,运费由滴滴打车软件计算产生,检查时未收取。经进一步调查,驾驶员汤某驾驶该车于09月06日15时10分通过滴滴打车软件接单,从德清商会大厦载客送至中国建设银行(德清支行),收取运费7.68元,驾驶员汤某现场不能出示网约车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涉嫌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德清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扣押决定书依法扣押浙E.XXX89小型轿车进行立案调查,并当场告知当事人汤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根据现场情况,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进行拍照取证,对当事人做了询问笔录,其承认是通过"滴滴打车"软件联系乘客,到达目的地后由乘客支付运费,并对相关证件进行了确认复印。经调查,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汤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19年09月09日08时至08时30分,德清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对此案进行了集体讨论,鉴于当事人配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较少的,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从轻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万零柒元柒角整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二)配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所得较少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
本办法所指的从轻处罚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小处罚幅度,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
(四)《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幅度为:1.初次被查处,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至15000元;2.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警告,并处罚款18000元至22000元;3.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警告,并处罚款25000元至30000元。
三、本案启示
本案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运输稽查过程中发生的案件。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要符合网约车监管部门具体的营运条件和规范经营行为的要求,保障道路运输经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对当事人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是监管部门依法依规管理,确保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合法提供出租服务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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