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301/2021-01113 | 成文日期: | 2021-04-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湖交〔2021〕21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
统一编号: | ZEJC17−2021−0001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区县交通(运输)局,市交通综合执法队、市公路与运输中心:
现将《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村道处罚实施细则(试行)和起草说明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相关工作落实情况须保留书面资料,在2021年市人大立法后评估及立法后监督中按要求上报。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4月9日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村道处罚实施细则(试行)
序号 | 违法事项 | 违反法律条款 | 处罚法律条款 | 违法程度 | 处罚裁量基准 | 责令整改内容 |
1 | 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村道 |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村道,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村道附属设施 |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村道,或者侵占、损坏、擅自移动、拆除村道附属设施,情节严重,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1)擅自占用村道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 (2)擅自破坏、损坏、挖掘村道3平方米以上不满5平方米或者挖掘深度在0.2米以上不满0.4米; 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
严重 | (1)擅自占用村道10平方米以上不满15平方米; (2)擅自破坏、损坏、挖掘村道5平方米以上不满8平方米或者挖掘深度在0.4米以上不满0.6米; (3)擅自占用、破坏、损坏、挖掘村道严重影响通行被举报投诉; 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 ||||
特别严重 | (1)擅自占用村道15平方米以上; (2)擅自破坏、损坏、挖掘村道8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挖掘深度在0.6米以上的; (3)擅自占用、破坏、损坏、挖掘村道造成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的; 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 ||||
2 | 侵占、损坏、擅自移动、拆除村道附属设施 |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村道,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村道附属设施 |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村道,或者侵占、损坏、擅自移动、拆除村道附属设施,情节严重,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1)损坏村道附属设施价值在500元以上不满5000元; (2)擅自侵占、移动、拆除村道附属设施,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 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
严重 | (1)损坏村道附属设施价值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 (2)擅自侵占、移动、拆除村道附属设施严重影响通行被举报投诉; 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 ||||
特别严重 | (1)损坏村道附属设施在10000元以上; (2)擅自侵占、移动、拆除村道附属设施,造成一般以上交通事故; 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
备注:1.本细则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2.本细则中村道及附属设施的赔偿价值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
路路产赔(补)偿标准的通知》(浙交〔2021〕31号)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