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301/2022-01210 | 成文日期: | 2022-09-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化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湖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
湖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地址为湖州市环城西路167号。
第三条 服务中心是经中共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湖州市交通运输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服务中心开办资金110万元,由单位自有结余资金出资。
第五条 服务中心宗旨:为全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供技术支持和有力保障。
第六条 服务中心业务范围:
(一)承担公路、水运、地方铁路、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公路水运养护工程质量监管等工作。承担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理和试验检测行业管理等工作。参与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合同造价监督检查工作。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承担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参与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投诉举报调查的辅助工作。
(三)承担主管监督项目交(竣)工质量评定备案工作,参与项目交(竣)工验收。
(四)承担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审查、备案工作。参与补充定额测定,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工作。
(五)参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机构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参与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
(六)承担交通建设工程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相关政策。参与编制地方性标准和规范。承担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七)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设计监管、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等工作。
(八)完成市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服务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湖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服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服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的权利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提出服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服务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核准)服务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服务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对服务中心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的义务:
(一)引导支持服务中心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服务中心依法参与行业竞争;
(二)支持服务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公,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服务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三)为服务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办公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公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四)维护服务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服务中心发展;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服务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服务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服务中心宗旨,维护服务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服务中心党总支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党总支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服务中心的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服务中心建立健全党总支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总支及下属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服务中心党总支党员大会是党总支的议事决策机构。服务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总支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总支内通报,听取党总支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总支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服务中心党总支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服务中心党总支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服务中心党总支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是党总支工作第一责任人。服务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八条 服务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服务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服务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贯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会议、决定、文件、指示精神等的落实意见;
(二)决定或向市交通运输局建议全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造价管理、监理及试验检测行业管理等工作的方针、政策(草案);
(三)年度工作安排和工作总结;
(四)上级部门交办事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其他重要专题工作;
(五)各项工作规章制度;
(六)财务计划、执行、审计等事项,资金预算追加或调整;
(七)确定需要向上级请示或者报告的重要事项;
(八)决定重大行政执法的协助和配合工作;
其他须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议题确定。凡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主办科室要先向分管领导及中心主任汇报同意后送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连同会议时间、地点、列席人员、审议程序一并报主任审定。
(二)材料准备。对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主办的科室事先须做好充分准备,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和建议,要有情况分析、政策依据和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重大问题应有多种方案供会议讨论选择。涉及其他科室的,要有会商意见。
(三)会议召开。会议严格按事先确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一般不在会上临时动议,讨论议题以外的事项。每个议题的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与会人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需要决定(确定)的议题提出有关结论性意见。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最后由主任对议题作出决定。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服务中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六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决定。
2.保障中心日常运转,负责中心公文的收发、分办、传递、催办、审核、监印、立卷、归档工作和日常会务的组织工作,协助业务科室做好其他会务工作。
3.负责中心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上报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
4.组织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负责采购管理、资产管理、食堂管理、印章和证件管理。
5.负责组织人事管理和纪检监察工作,承担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6.承担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负责牵头意识形态和宣传思想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7.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和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内部审计工作。
8.负责中心网络建设管理,协调科技信息化工作。
9.承担法制建设工作和信访工作。
10.承担行业内降本减负相关工作。
11.完成服务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公路水运质量科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
2.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管、公路水运养护工程质量监管工作。
3.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4.负责主管监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交(竣)工质量评定备案工作;参与交(竣)工验收工作。
5.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主管监督项目的监督交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设计监管、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等工作。
7.参与拟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方面的相关政策,参与编制地方性标准和规范。
8.组织开展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的宣传、培训教育、经验交流活动。
9.完成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轨道质量科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地方铁路、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
2.负责地方铁路、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地方铁路、轨道交通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4.负责地方铁路、轨道交通工程的项目交(竣)工质量评定备案工作,参与交(竣)工验收工作。
5.负责地方铁路、轨道交通工程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主管监督项目的监督交底;承担地方铁路、轨道交通工程设计监管、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等工作。
7.参与拟定地方铁路、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方面的相关政策;参与编制地方铁路、轨道交通工程地方性标准和规范。
8.组织开展有关地方铁路、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的宣传、培训教育、经验交流活动。
9.完成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安全监督科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含地方铁路、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
2.负责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参与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3.指导协调全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相关规定督促在建工程做好安全风险评估、专项方案论证,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4.负责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和非道路移动设备监管工作。
5.参与拟定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相关政策,参与编制地方性标准和规范。
6.参与“平安工地”示范创建的考核评价工作。
7.负责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8.组织开展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经验交流活动。
9.完成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造价管理科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含地方铁路、轨道交通)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
2.负责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造价的行业管理工作。
3.负责市管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实施阶段合同履行情况和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4.负责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审查、备案工作。
5.负责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
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分析、上报、发布等工作,积累造价资料。
7.参与补充定额测定,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工作;参与拟定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相关文件政策;参与编制地方性标准和规范。
8.组织开展有关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宣传、培训教育、经验交流活动。
9.完成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监理检测科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含地方铁路、轨道交通)监理行业管理和试验检测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
2.负责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和试验检测行业管理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
3.组织开展全市交通建设工程原材料、常用产品和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检。
4.组织开展全市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能力比武等相关活动。
5.参与试验检测机构资质、人员资格的管理。
6.组织开展有关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和检测行业方面的宣传、培训教育、经验交流活动。
7.参与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检测行业信用评价。
8.参与拟定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和检测行业监督管理方面的相关文件政策;参与编制地方性标准和规范。
9.完成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服务中心设置工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服务中心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服务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服务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职工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单位工会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有应到会职工过半数职工同意。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报告和事务公开情况等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职工聘用聘任、奖惩和收入分配办法、集体合同草案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单位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第二十八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服务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三十条 服务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服务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二条 服务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服务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服务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服务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服务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服务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市交通运输局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服务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党总支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核准。
(五)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市事业单位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条 服务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九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服务中心主任或领导班子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中共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湖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湖州市交通运输局、中共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湖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服务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湖州市交通运输局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是服务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服务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服务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湖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