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改革 建设法治交通
发布时间: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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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局组人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强调“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定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则之一,将法治有机贯穿、深度融入经济、政治等各领域改革,彰显了我们党矢志不渝推进法治建设的坚强决心和坚定自信。现结合交通工作实际作交流发言。
一、面对新要求,我们必须坚持改革与法治相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必须把握好科学立法这个重要环节,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近年来,我市出租车市场环境不断变化,巡游车改革不断深入,网约车等新业态不断涌现,行业发展有待进一步规范管理,在此背景下,《湖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出台,有效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既规范了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促进了行业健康发展、提升了群众乘车体验,又为引导绿色低碳转型、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强化行业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是有效消弭改革的“破”与法治的“守”之间的张力,把改革的“变”和法治的“定”有机统一起来的生动实践。由此可见,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改革也在着力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和结构性矛盾中不断深化,这也要求立法工作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适应改革的客观需要,统筹立改废释纂。
二、面对新形势,我们必须坚持管理与法治相匹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深刻阐明了法治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布局中的坐标定位,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始终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速推进“交通强国”的步伐,我市进一步响应“八八战略”,如通苏湖城际铁路作为“369交通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运而生。作为我市历史以来单体投资规模最大的交通项目,也是首条自建自营的城际铁路,如通苏湖城际铁路的开工建设,实现了我市城际铁路从无到有的突破,也为行业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面对新形势,我局会同市轨道管理中心共同研讨、起草《湖州市市域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湖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湖州市市域铁路工程质量验收管理规定》、《评定办法》等,通过对比传统国家铁路和浙江省公路行业管理模式,结合两者优点,制定更加高效、安全和创新的我市市域轨道行业管理模式,逐步形成一套符合我市市域铁路行业管理的实际办法,为加快建成“轨道上的湖州”保驾护航。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也必须坚持管理与法治相匹配,一体学习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刻把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战略考量和重大意义。
三、面对新业态,我们必须坚持创新与法治相衔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守正创新是我们党在新时代治国理政的重要思想方法”。坚持守正创新,既确保改革始终朝着正确方向、沿着正确道路推进,又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激发和增强社会活力,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创新与法治相衔接。眼下,新能源产业成为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引擎,同时,低空经济也已经催生出一条新的万亿级赛道,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指出,“新质生产力已经在实践中形成。”面对新业态,易炼红书记在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学习会上强调:“以质量为要抓好立法改革,强化重点领域立法供给,加强新业态新模式前沿问题立法研究”,我们要坚持法治引领,为创新驱动凝聚共识,让法治为创新驱动保驾护航。
同志们,法治“固根本”的保障作用,可以放大制度优势,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不断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法治“稳预期”的保障作用,可以优化发展环境,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有力保障实现更充分、更全面、更先进、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发展;法治“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可以助力先行示范,加快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塑造竞争力提升动能优势。新要求、新形势、新业态下,我们更要坚持学法普法、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将建设法治交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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