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301/2024-00121 | 成文日期: | 2024-03-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一、制定背景
为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权力滥用,我局结合《湖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制定了《〈湖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二、制定依据
依据《湖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三、适用范围
本裁量基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本裁量基准所称的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四、主要内容
针对《湖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款,逐条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及处罚案由11个。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1对应《条例》第三十六条,设置案由1项,即对在巡游车以外的车辆上喷刷巡游车外观,使用顶灯、计价器和专用待租、暂停营业标志等巡游车专用营运设备的行政处罚,分成了四档情形:一是轻微情形免予处罚;二是较轻情形,每辆车处1000元罚款并没收设备;三是一般情形,每辆车处2000元罚款并没收设备;四是较重情形,每辆车处3000元罚款并没收设备。
序号2、3对应《条例》对三十七条,设置案由2项,第一项是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停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第二项是对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的行政处罚,均设置严重一档情形,吊销其相应许可证。
序号4、5、6对应《条例》第三十八条,设置案由3项, 第一项是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未向社会公布计价规则的行政处罚,第二项是未向乘客如实提供驾驶员基本信息、车辆号牌及服务评价结果的行政处罚,第三项是不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行政处罚。每个案由均分成三档情形:一是一般情形,处5000元罚款,二是较重情形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是严重情形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7对应《条例》第三十九条,设置案由1项,即对聚合平台接入未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的行政处罚,分成了三档情形:一是一般情形处1万元罚款,二是较重情形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是严重情形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8、9、10、11对应《条例》第四十条,设置案由4项,第一项是对车辆营运设备损毁或者失效时仍然从事营运活动的行政处罚,第二项是对巡游车驾驶员离开车辆招揽乘客的行政处罚,第三项是对网约车驾驶员在巡游车专用通道候客、揽客的行政处罚。其中第一项分成四档情形,一是轻微情形免予处罚;二是一般情形处200元罚款,三是较重情形处1000元罚款,四是严重情形处2000元罚款。第二项和第三项均分成四档情形,一是较轻情形处200元罚款;二是一般情形处500元罚款,三是较重情形处1000元罚款,四是严重情形处2000元罚款。第四项设置严重一档情形,吊销从业资格证。
五、相关说明
(一)本裁量基准各案由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二)本裁量基准为指导性文件,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因实际情况实施处罚金额与本基准不一致的,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三)本文件自2024年2月27日起施行。
解读单位: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方式:0572-2023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