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301/2025-00270 | 成文日期: | 2025-04-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湖交〔2025〕26号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统一编号: | ZJEC17−2025−0001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区(县)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市港航管理中心、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
现将《湖州市交通运输系统“涉企查一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4月23日
湖州市交通运输系统“涉企查一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交通运输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5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25〕6号)等规定,结合湖州交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检查包括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开展的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的行为。
第三条 涉企行政检查分为有计划行政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有计划行政检查是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日常巡查等涉企行政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是指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风险预警系统监测、人工研判等线索发起,或应企业许可等申请发起的涉企行政检查。
第四条 “涉企查一次”工作聚焦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强化局行政统筹协调职能,整合系统资源、集成检查事项,针对同一对象,同一时间开展的行政检查,提升交通运输监管质效。
第五条 “涉企查一次”工作坚持依法依规,落实检查信息公示制度,实现检查主体、事项及计划的全面公开;坚持多部门协同监管,通过整合检查人员和检查内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坚持无事不扰,合理控制现场检查频次,积极运用数字化手段推行非现场检查模式,在保障监管效能的同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着力营造法治化、规范化的交通运输营商环境。
第六条 局各业务处室负责全面梳理现有行政检查事项,通过取消、整合等方式,精简交叉重复或者不合理、不必要的行政检查事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设定和实施依据、实施层级等基本要素。完善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做到“清单之外无检查”。
第七条 局各业务处室要根据省厅年度计划、局年度中心工作,同时综合上年度行政检查实施情况、行业领域风险情况等,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见附件2),并向社会公布,杜绝行政机关不同处室、不同层级行政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的重复检查。年度检查计划表,要明确检查对象、事项、时间、牵头(配合)单位等,做到“没有计划不检查”。
第八条 涉企行政检查统一以市交通运输局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主体资格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开展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要向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做到“亮出码来才检查”。
第九条 市局成立“涉企查一次”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设立“涉企查一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规处。
第十条 “涉企查一次”工作原则上使用助企服务平台进行内部检查统筹,确保检查业务全覆盖、检查流程全闭环、检查过程全留痕、检查状况全掌控。
第二章 检查计划制定与执行
第十一条 局各业务处室在省级检查计划公布后15日内制定年度“涉企查一次”工作计划,统筹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等,并及时将计划录入助企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 计划制定应根据行业领域特点和企业信用评价、风险等级等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在检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领域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落实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将普通企业纳入一般监管对象库,原则上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抽查,对信用等级高、风险等级低的企业,可以降低抽查频次。对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原则上不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 计划要制定合理检查频次。坚持“能并则并”“非必要不开展”原则,对性质、要求和目标相近的检查计划进行合并,减少或取消预期成效不明显的专项检查及重复检查。坚决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运动式检查。可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方式实施监管的,原则上不得开展现场检查。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系统监测风险预警、人工研判等线索发起,或应企业申请发起的触发式行政检查,可与已制定的行政检查计划一并实施的,应当合并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涉企查一次”工作建立检查计划任务月磋商机制,行政检查计划需要调整的,应在每月末将下月调整内容录入助企服务平台。根据上级要求和重大任务需要,也可制定临时计划,需及时公开。临时性检查计划分为两种:上级或相关部门部署给局各业务处室的,则直接由各业务处室制定计划(见附件3)并录入系统;上级或相关部门部署给局属一队三中心的,由局属一队三中心各自按照通知要求制定计划,报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核后录入系统。
第十五条 年度行政检查计划中的检查由牵头部门提前在系统上发起,各参与部门在任务发布后三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参加。临时检查任务由牵头部门及时在“综合查一次”系统上发起,各参与部门在任务发布后当日内确认是否参加。参与部门若不参加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征得相关业务处室同意。对于紧急突发的检查任务,事后应报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补录。
第三章 检查实施与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 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在执行时,各业务处室和局属一队三中心应加强线下沟通,牵头部门下发任务后应牵头整合人员、装备、资料,统一前往企业进行检查。实施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检查方式和检查流程应当符合规定。
第十七条 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进行涉企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填写《检查记录单》(见附件4)。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置。涉嫌违法的,由市交通执法队按照行政执法流程处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检查完成后,检查记录单由牵头部门上传平台,配合部门按需上传。相关留痕文件、资料各相关单位可共享查阅。
第十九条 涉企行政检查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依法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推动建立健全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五类情形清单。建立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对问题突出的案事例要予以通报曝光。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制度,减轻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影响。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条 “涉企查一次”工作办公室对本规定实施情况实行全流程督导,及时完善规定及系统,开展数据监测分析,定期通报晾晒检查计划任务执行情况,“综合查一次率”等指标运用纳入年度目标工作考核。检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报“涉企查一次”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 “涉企查一次”工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检查时应当有检查对象的工作人员或者见证人在场,不得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不得对被检查的场所、设施和物品造成损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方式除外。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第二十二条 对不严格贯彻落实本规定的,由驻局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规定执行,也可另行制定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相关规定并报市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湖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涉企查一次”领导小组名单
2.“涉企查一次”年度检查计划表
3.“涉企查一次”临时检查计划表
4.“涉企查一次”检查记录单
5.“涉企查一次”流程图
附件1
涉企“查一次”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俞 正 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 组 长:邵 宏 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周 燕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李向东 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罗文琴 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龚辛陶 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陆树荣 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
沈利建 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成 员:王江辉 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队长
王 浩 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主任
郭 丹 市港航管理中心主任
项建武 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徐 鹏 市交通运输局组宣人事处(党建工作处)处长
朱叶飞 驻局纪检监察组副组长
陆小军 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处长
张 颖 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王华荣 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管(科技信息)处处长
高 健 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处长
宋恭俭 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处处长
牛利锋 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管理处处长
附件2
涉企“查一次”年度检查计划表
报送处室: 报送时间:
序号 | 任务 名称 | 监管 事项 | 行业 领域 | 检查 对象 | 检查 方式 | 检查 时间 | 检查 对象 比例 | 检查 频次 | 检查 依据 | 是否 联动 实施 | 关联 信用 规则 要求 | 牵头 部门 | 参与 部门 |
备注:1.检查任务名称填写上级检查通知里的检查任务2.检查依据填写上级部门检查通知。
附件3
涉企“查一次”临时性检查计划表
序号 | 检查任务名称 | 行业领域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时间安排 | 牵头部门 | 参与部门 | 检查依据 | 审核处室 | 备注 |
附件4
涉企“查一次”检查记录单
检查任务(编号):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 |||
受检单位 | |||
参加检查 单位及人员 | |||
检查主要内容 | |||
检查 发现的问题 |
受检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 | ||
检查问题处置 | |||
□现场整改 | □限期整改 | □移送违法处理 | |
现场整改意见:
检查人员签字: | 整改意见:
检查人员签字: | 涉嫌违法意见:
检查人员签字: | |
整改结果复核:
检查人员签字: |
备注:限期整改结果复核由联合检查组负责落实,整改结果上传系统即可。
附件5